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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务员法】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对竞争性选拔方式作了哪些修改和调整?
发布日期:2021-12-13

原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从修订背景看。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扩大了选人视野,拓宽了识人渠道,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比如,“连提必竞”、“唯分”取人、以考定人,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了“考试专业户”等现象。针对这些问题,2013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强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范围和规模要合理,不宜硬性规定竞争性选拔比例,更不能搞什么“凡提必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区分实施选任制和委任制干部选拔方式,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办法。落实党中央要求,必须进一步改进完善竞争性选拔方式,树立正确的用人观,积极引导公务员在实干、实绩上竞争,而不是在考试、分数上竞争。

从修订内容看。一是选拔任职人选职务范围,原规定包括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修订后的规定限定为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二是开展竞争性选拔的前提条件,原规定只要求职务出现空缺,修订后的规定要求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三是选拔任职人选的方式,原规定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两种方式,修订后的规定强调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这意味着竞争性选拨方式和调任等其他方式都可以,不是必须通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四是修订后的规定删去了原公开选拔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内容,相关工作由法官法、检察官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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