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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三)
发布日期:2021-09-01

单位、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其为所招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小微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小微企业实际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的部分。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小微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招用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按照国家要求减免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减免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小微企业应向就业部门提交单位依法登记手续、就业创业证、毕业证、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招用就业人员名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账(单)等

联系电话:0452-3333183;0452-332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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