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录用的适用范围为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主要包括:(一)综合管理类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层次的公务员,包括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二)专业技术类一级主管及以下职级层次的公务员,包括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三)行政执法类一级主办及以下职级层次的公务员,包括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现实中,一些县、乡机关中仍存在的“股长”“副股长”,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领导职务,如果从公务员队伍以外补充这些人员,应当通过公务员录用的方式进行,不能采取调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