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定期考核结果如何运用?
公务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考核结果运用关系考核工作的生命力和严肃性,要以调动公务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奖优罚劣,双向发力,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用好公务员定期考核结果,既要把考核结果用于选人用人,发挥考核在选人用人上的基础性作用,又要积极拓宽运用渠道,防止“单打一”。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运用的基本渠道。(一)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累计2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1个工资档次。累计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1个级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领导职务、职级的资格;连续3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领导职务时优先考虑。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晋升职级时任职年限缩短半年,当年给予嘉奖;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二)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对其诚勉谈话,限期改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1年内不得晋升领导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三)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降低1个领导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对领导成员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坚持考用结合、奖惩分明,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