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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问答】公务员对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持有异议时如何执行?
发布日期:2021-09-17

公务员对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持有异议时如何执行?

       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明确上下级之间的职责关系,既体现了机关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又为下级向上级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因上级的错误决定和命令造成损失提供了渠道。具体来说,应当把握好3个要点:一是对什么提意见。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改正或撤销的意见。二是意见不被接受怎么办。如果上级坚持原决定或命令,下级应当执行,不承担责任,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三是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如果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明显违法是客观的,不取决于主观判断、知识背景等。只要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存在歧义或法理上理解的不同,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与之相冲突和矛盾,就是明显违法。法律有明文规定,也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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