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务员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
关于地域回避。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主要领导职务一般指正职,负责全面工作,掌握比较大的权力,对其实施地域回避,在行使职权时避免受人情关系干扰,更加公正合理。本人成长地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学教育或者最初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县(市)。实际工作中认定成长地,要根据干部的家庭情况和本人经历把握。
关于公务回避。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2)涉及与本人有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行使公权力处理各种事务,其行为是针对一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允许公务员处理涉及自己或亲属关系人员利害关系的事务,就难以保证必要的公正,可能出现利用履行职责的便利进行包庇、偏袒,甚至谋取私利实行回避,可以有效避免公务员以情代法和徇情枉法,也是对公务员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