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务员辞去公职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予以审批。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任免机关提出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的行为。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为:(1)公务员提出书面申请。(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3)任免机关审批。对于非领导成员公务员,任免机关一般是其所在单位;对于领导成员,任免机关可能是上一级机关。任免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审批完毕。对于领导成员辞职的审批,考虑涉及接替人选等一系列问题,审批期限长一些。审批期限以日计算,自任免机关收到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连续计算。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周休息日的,以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比如,某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的审批期限届满日本应为2019年9月13日,因9月13日是法定节假日(中秋节),9月14日(周六)、9月15日(周日)是周休息日,故其辞去公职申请的审批期限届满日为2019年9月16日(周一),在2019年9月16日之前审批的都有效。对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职级。(4)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按要求备案。
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最低服务年限是指进入机关的公务员应在机关工作的最短服务时限。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公务员在不同机关之间转任的,除事先有约定外,最低服务年限一般可连续计算。最低服务年限应按周年计算。(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涉密职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职位。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公务员在这些职位任职,或者已离开这些职位但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都不得辞去公职。需要注意的是,对不能公开的未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不应与国家秘密混淆起来。任免机关不能将公务员掌握的本单位一些内部情况解释为国家秘密,妨碍公务员行使辞去公职权利。(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 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重要公务是指与国家或者机关的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务活动。公务员承担某项重要公务,基于重要性和特殊性,不能由其他人员接替或其他人员接替后会影响公务的有效性、连续性,必须由本人处理完毕,在此之前不得辞去公职。要把“重要公务”与“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结合起来理解,防止把握不当甚至从中找借口,限制公务员正当的辞去公职权利。(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有这些情况的公务员,有关部门需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得辞去公职。这有利于查清问题和依法处理,也可以防止违纪违法的公务员以辞去公职来逃避责任。(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这表明,对公务员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需要由法律法规进行规定,防止随意性,也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预留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