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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问答】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和程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1-09-10

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和程序有哪些?

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包括5种:(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考核规定,定期考核结果作为辞退公务员的依据。如果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说明该公务员没有履行好义务,完不成本职工作,已经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应当予以辞退。(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公务员,机关一般会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如果公务员拒不接受其他安排,应当予以辞退。(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对在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中需要调整工作的公务员,机关会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采取分流、转岗等措施进行妥善安置,保障公务员权益。公务员本人也要以大局为重,服从组织的合理安排。如果公务员拒绝服从机关作出的合理安排,机关有权予以辞退。(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对这种情形的规定,明确了3个要件:一是公务员违背了履行义务、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的要求;二是组织上对公务员本人进行了教育,但没有发生转变,已经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三是在违纪违法的程度上达不到给予开除处分。(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公务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不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得逾期不归的纪律。正当理由主要指不可抗力因素,比如,遇到自然灾害、不可预料的事故、重大疾病等。根据1998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连续旷工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被辞退的情形包括4种:(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公致残是指在工作或者执行公务中遭遇事故,或者因工作原因接触有害环境,造成了残疾。因公致残导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需要经过相关机构鉴定确认,对这种情形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务员患病或者负伤,经医院证明进行治疗和疗养,是使公务员恢复健康的一种保护措施。不允许辞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务员,体现了人道主义。(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孕期、产假、哺乳期,是女性公务员的特殊时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规定不允许辞退在孕期、产假、哺乳期的女性公务员,使女性公务员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体现了国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一贯精神,完善了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这种情形的规定,有利于把辞退限定在适当范围内,防止机关辞退权的不当使用甚至滥用。同时,对有特定情形的公务员起到必要的权利保护作用。比如,根据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九条规定,驻外外交人员享有在驻外工作期间不被辞退的权利。这是对驻外工作特定条件下的公务员特殊权利的保护。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辞退公务员的程序一般为:(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批准后作出决定。(4)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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