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申诉如何管辖?
根据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对公务员的申诉管辖,有3种特殊情况:(1)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县级党委审批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2)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3)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申诉的管辖,参照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执行,但其中对省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