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务员的申诉处理决定效力?
公务员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原处理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人事处理包括3个方面:(1)及时执行发生效力的申诉处理决定,并自决定发生效力之日起60日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2)对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3)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视情节对作出错误处理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机关不执行发生效力的申诉处理决定,或者对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其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