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订、变更和解除聘任合同?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的签订是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分别享有相应权利,各自履行相应义务。所聘公务员参加机关工作,成为该机关的一员,承担某一职位的工作,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其他规章制度,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机关负责分配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还规定,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变更聘任合同是指对机关与所聘公务员约定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改变。比如,改变职位、职责要求、待遇等。变更聘任合同内容与签订聘任合同的要求一样。解除聘任合同是指聘任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双方不再有权利和义务关系。聘任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在发生特殊情况导致履行聘任合同已不可能,或者会招致一方或双方利益的损害时,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应事先向对方提出请求,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聘任合同才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主要考虑是,聘任合同的内容比较重要,期限比较长,关系到机关和所聘公务员的权益,通过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双方正确履行义务,避免或者减少争议,发生争议后有据可查,便于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及时处理。公务员法还规定,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这有利于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聘任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聘任工作规范运行,维护机关和所聘公务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