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哪些行为属于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情形?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公务员管理工作中违反公务员法的情形作了规定。具体包括7种:
(1)不按照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编制限额是指编制限定的员额。职数是指领导职务、职级的比例和数额。编制限额一经确定,便具有法律效力,公务员的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必须在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不得擅自突破。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等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对违反编制限额、职数规定超配人员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编制和公务员管理,提升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更好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对公务员的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等有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要求,公务员职位分类要求每个职位明确工作职责和具体的任职资格条件,必须严格掌握,不得突破,确保公正用人。
(2)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公务员法规定了给予公务员奖惩、实施公务员回避的若干情形和办理公务员退休、提前退休的条件,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启动回避程序和办理退休手续,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标准,违规作出有关决定或者不作出决定。如违反上述规定,就构成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的。为了实现公务员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了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的有关程序。法定程序对保障权利义务、实现公平公正具有重要作用。法治原则要求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规则,在公务员管理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顺序和时限办事。否则,构成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为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和机关正常的人事管理程序,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公务员法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保障公务员享有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5)在录用、公开遴选等工作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公务员法规定在录用、公开遴选中采取考试的方式,是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把好公务员队伍入口关,从源头上保证公务员的素质。如果在录用、公开遴选等工作中出现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行为,有悖于开展这些工作的原则,严重损害机关声誉,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法律赋予公务员申诉控告权,使公务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享有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渠道。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对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的范围、期限和程序作了规定。对公务员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申诉、控告,公务员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作出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及时受理。对不按法律规定受理的,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应当予以纠正,责令有关机关予以受理,并追究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7)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上述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外,还有一些违反公务员法的其他情形。作出这一规定,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