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哪些主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有该条所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作出违法行为的主体和负有监管责任的主体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可能作出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公务员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主管部门。比如,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机关,除了可能是公务员主管机关或用人单位外,也可能是财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一般来说,公务员主管部门当然对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如果违法行为的处理权限超出了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本身违法,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即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等就对其负有监管的责任。
对第一百零六条所列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负有的职责包括:(1)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对违法行为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2)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批评教育或者处分适用于机关内部,是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3)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