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存在不正当行为的,应当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取消资格包括取消考试资格和录用资格,视具体阶段而定。对已经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如果发现存在上述不正当行为,取消其录用资格。对有上述不正当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公务员法以外的法律对上述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比如,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