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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问答】机关作出错误人事处理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1-09-13

机关作出错误人事处理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机关因错误的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人事处理是指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处理决定,涉及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按照对公务员是否有利的原则,机关的人事处理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授益性的人事处理,比如,录用、奖励、晋升等;另一种是不利的人事处理,比如,辞退、处分等。错误的人事处理是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主体、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等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应当由作出该决定的机关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也可以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该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县级以上领导机关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其中,在形式或者主体上有瑕疵、经过补正后不影响效力的人事处理,不必撤销原决定,但机关需要承担补正的责任;对于给公务员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不利的人事处理,除撤销原决定外,机关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适用于因主观上的过错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形,有时也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有关赔偿经济损失的标准、程序等,适用机关内部的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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